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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宗教治理视角理解中国解决宗教问题的正确道路

时间:2023-03-07 10:31:19 来源: 作者: 阅读:

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问题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且影响重大的问题。从世界视角考察宗教问题,提炼其中的共性特征,有助于我们认清面临的形势,明确自身的优势,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和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

一、世界宗教问题

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看,宗教问题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的矛盾,由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所决定(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6-667页),主要源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精神之间的关系。因此,宗教和宗教问题具有派生性、依附性和工具性。伴随世界宗教态势的变化,各国宗教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最主要是与政治、民族、文化等因素的结合度越来越深,影响越来越大。

(一)宗教与政治因素结合,走势难控

宗教与政治因素结合,主要表现为宗教政治化和极端化相互作用交织。

宗教的政治化和极端化在不同宗教的不同历史际遇中,有各种表现形式。基督宗教经历了16世纪宗教改革, 总体上通过影响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来施加政治影响。而伊斯兰教则伴随近代伊斯兰世界与西方遭遇战中的失利,演化为一股政治力量。如中东的政治伊斯兰势力崛起,在大国博弈和地区角逐中, 出现阵营化和意识形态化态势,政治力量和宗教派系错综交织,难解难分。还比如伊斯兰极端主义问题。其出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近现代以来西方势力对于伊斯兰世界的强力入侵以及这种力量悬殊带来的强烈文化心理落差;伊斯兰世界面对现代化和全球化趋势,力图借助宗教实现民族振兴和国家崛起,同时清理伊斯兰教内部的反传统非正统 潮流;西方国家为其国家利益采取实用主义政策,在伊斯兰世界布局和豢养政治势力,挑起了不同政治力量的博弈,造就诸多后患。

(二)宗教与民族因素结合,困局难解

宗教和民族是不同的范畴。宗教不是民族的标志, 同一民族可能信仰多种不同宗教,同一宗教也可能被多个不同民族所信仰。宗教既有可能促进民族的发展,也有可能阻碍民族的进步。从世界范围看,宗教和民族因素结合,重点体现为宗教与民族主义结合,以及宗教与移民、难民问题结合。

一是宗教与民族主义结合,出现宗教民族主义现象。如犹太教对于犹太民族主义的影响:犹太教一方面为犹太人建国提供神学论证。另一方面,犹太教中的激进势力,不断阻挠巴以和平进程。1995年,以色列总理拉宾被犹太人伊格尔·阿米尔刺杀。直接原因是因为不满拉宾的以和平换土地政策,而深层原因是宗教激进主义和民族主义对于这一政策的理解是对立的。在犹太教激进主义者看来,这些土地是神圣的应许之地,具有神圣宗教意义,不能有一点妥协。而在民族主义者看来, 理性的政治选择是取得和平的必要妥协。这其中隐含着宗教逻辑和民族国家逻辑的内在矛盾。在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之后,宗教因素和民族主义结合更加紧密,参与冲击或塑造世界格局和国家意识形态。多种形态的宗教民族主义被激活,一方面增强同一信仰群体的凝聚力, 另一方面加深了不同信仰群体的裂痕,并与民族身份紧密捆绑。如印度教民族主义,作为政治势力惯用的意识形态力量,不但造成了印度教徒和穆斯林旷日持久的矛盾,而且也在印度教内部形成了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冲突。

二是宗教与移民、难民问题结合。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二战后发达国家的劳动力输入,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动,劳动力要素的世界性流动不断加快, 世界范围内的移民已成为常态。2019年,全球国际移民人口存量已达2.72亿,国际移民占全球人口总数的3.5%。(路阳:《全球化时代国际劳务移民治理析论》,《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20年第2期)伊斯兰教目前是西欧第二大宗教。欧洲穆斯林普遍遭受身份歧视问题。正是因为宗教认同强于公民认同的社会土壤,才给了伊斯兰极端势力招募新生力量以可乘之机。(李宁:《伊斯兰国影响下的西方青年极端化现象分析》, 《阿拉伯世界研究》2015年第6期)

(三)宗教与文化因素结合,积怨难消

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意识形态和文化载体,从信仰、制度、组织、行为等多个维度, 渗入和塑造社会文化, 20世纪以来,越来越成为一种强有力的身份政治符号。

如欧洲多元文化主义问题,突出表现为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之间的紧张关系。2010年之后,德国、英国、法国、荷兰,相继声称本国多元文化政策失败,其重要的原因是多元文化主义形成了和主流文化相互隔离、独自运行的多个平行世界。在这些平行世界之间,宗教成为主观分界线。还比如西方表达自由权力与伊斯兰教宗教情感之间的矛盾问题。西方国家接连不断地发生亵渎伊斯兰教事件(李宁:《伊斯兰国影响下的西方青年极端化现象分析》,《阿拉伯世界研究》2015年第6 期),引发了伊斯兰世界的强烈反应,有的酿成悲剧。

宗教和政治、民族、文化因素深度结合之所以导致诸多问题,从理论角度看,在于宗教自身特征和民族国家逻辑、文化逻辑不一致:宗教往往具有排他性,而文化具有包容性;宗教往往诉诸非理性,而民族国家的构建需要政治理性。

二、各国宗教治理

正是因为宗教易与诸多因素层层交织,使宗教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处理宗教问题就必须综合施策,抽丝剥茧,既标本兼治,又内外合力。各国宗教治理,涉及三个核心因素。一是治理基础。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政教关系传统,如何处理传统和现代、政治和宗教的关系?二是治理制度。在宗教世俗化和复兴并存的形势下,如何处理宗教的神圣性和世俗性的关系,如何运用法治划定政教各自的边界?三是治理机制。宗教问题涉及多种因素、多重力量。解决宗教问题必然面临如何整合力量、形成内外合力机制的问题,尤其是如何适度恰当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这三类问题是各国宗教治理面临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

(一)治理基础:如何立足政教传统与时俱进

世界各国宗教问题千差万别,治理方式不尽相同。但从宗教治理的运作基础看,都和各国政教关系紧密关联。政教关系既是治理框架也是治理前提,决定着治理体系的构成要素和构成方式。

第一,历史地看, 从极端的政教合一到绝对的政教分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形式的过渡样态,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教关系样态都能在这一分布序列中找到大致的对应点。学界用不同术语来表述这些不同样态,如政教协作、政教协约、政教协商、政教合作、政教主从、宗教主导、国家主导、国家扶持等。总之,政教之间常常此消彼长,你进我退,时而相互博弈,时而相互协作。当然从总体看,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政教分离均为目前世界政教关系的主流模式。(王秀哲:《政教关系的全球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

第二,各国的宗教治理模式,与政教传统和政治文化直接关联。如英国目前还设有官方教会,即英格兰教会(圣公会)和苏格兰教会(长老会)。英格兰教会享有特权,英国国王是教会最高首脑,必须是圣公会信徒。英国教育与宗教不分离,宗教学校接受国家资助,公立学校每天都要组织祈祷。英国的政教关系体现出一种妥协性特征。这一特点与英国宗教改革历史形成的政教关系传统分不开。英国的宗教改革在改革方式上相对温和,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区分相对保守,政教之间形成了千丝万缕的合作关系。英国国教教堂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就非常直观地体现了这种宗教改革上的妥协和调和。

而同为西欧国家的法国以及同为基督教国家的美国的政教关系,则更多体现为政教分离。在政教分离的大框架下,可大致说,法国属于严厉派,而美国属于温和派。法国的世俗主义倾向于政府保护公民不受宗教的影响,更多制约宗教的权限;而美国的宗教自由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不受政府影响,更多制约政府的权限。这两种倾向与其政教关系传统也是密不可分的。法国经历过残酷的宗教改革,在大革命和启蒙运动之后,最终在1905年形成了政教分离的法律,很早就对教会有一种拒斥情绪。而美国是一个由清教徒建立的移民国家,其建国历史中很早就有保护信教自由的传统基因。

伊斯兰教国家宗教治理尽管差异较大,但仍深受政教传统关系制约。如土耳其虽为政教分离国家,凯末尔主导的民主革命推动了土耳其的世俗化进程,但在传统上受奥斯曼帝国遗产的深刻影响,正发党的伊斯兰主义色彩浓厚:埃尔多安政府广建宗教学校,全国的宗教学校增长10倍多;修改中小学教材,引进吉哈德精神 大规模兴建清真寺,2002年至2012年,新建清真寺17000 多座,人均占有的清真寺数量是伊朗的两倍。(李亚男:《土耳其之路:伊斯兰化还是多元化?》, 《世界知识》2017年第22期)如何处理政治和宗教的关系,仍然是摆在土耳其面前的重大政治问题。

(二)治理制度:如何运用法治划定政教边界

尽管政教关系模式各异,但世界各国在解决宗教世俗性和神圣性的关系问题时,都重视运用各自制度框架和法治手段来处理涉宗教因素的问题。

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宪法中规定了政教分离原则,在处理具体的宗教问题中,提出了目的效果基准。在1971年津地镇祭事件中,日本最高法院对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进行了解释:虽然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但是并非完全禁止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应当考虑使国家和宗教产生联系的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宗教活动不是指国家及其机关活动中所有与宗教有关系的行为,而是仅限于超过限度的相关行为,该行为的目的具有宗教意义,有援助、促进或压迫、干涉宗教的效果。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场所,一般人的宗教评价,行为者的意图、目的、宗教意识,对于一般人的影响等因素,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判断。(黄晓林:《日本政教分离的理想与现实——宪法规定及司法适用》,《世界宗教文化》2018年第5期) 再看美国。美国在其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一政教分离原则由于理解各异,仍面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施行的问题。在1970年莱蒙诉库茨曼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莱蒙标准,这一标准被认为是日本目的效果基准的原型。(付强:《公共财政支出与政教分离——爱媛玉串料诉讼》,《日本法研究》2019年第5期),包括:法律的目的必须是世俗的; 法律的效果必须是中立的,既不推动也不禁止宗教;法律不能让政教之间过度的纠缠。第三条又被称为纠缠测试原理。这一原理从初衷看,是为了避免政教之间产生更多联系,特别是防止国家法律介入教义争端。这一思想在美国多次判案中得以体现。如美国长老会诉玛丽·伊丽莎白·蓝赫尔纪念堂长老会案否定了政府介入宗教教义判断的合法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若对于教会财产的审理需要法院对有关宗教教义、实践争论进行裁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会被损害,因此,政府、宗教组织以及个人必须自己建构有关宗教财产的关系,而不得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此类宗教争端。(小科尔·德拉姆,布雷特·G·沙夫斯著:《法治与宗教——国内、国际和比较法的视角》,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144页、第383-385页)事实上, 莱蒙标准也面临很大争议,如对于堕胎、赌博、同性婚姻等问题,如何应用莱蒙标准?这些问题是宗教问题还是世俗问题?政府要不要立法规范?如何避免所谓的过度纠缠?(李松锋:《政教分离的准绳: 莱蒙法则的前世今生》,《当代法学》2016年第4 期)美国在涉宗教因素的司法实践中,多次陷入政治极化的漩涡,使政教关系分判演化为党派之争。

(三)治理机制:如何内外合力构建治理格局

世界多数国家重视运用法治手段和政策资源进行宗教治理,同时呈现出一种力图形成内外合力治理机制的建构趋势。这一趋势可从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特别是去极端化政策举措上窥见一二。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政府在去极端化问题上, 不仅重视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重视从宗教内部入手, 调动宗教内部的制衡力量,对受极端思想毒害的关押分子进行宗教反洗脑。新加坡针对反恐成立了宗教康复小组,(傅瑜:《宗教去激进化:新加坡宗教康复小组的措施与启示》,《东南亚研究》2018年第3期)小组的工作重点是应对伊斯兰教祈祷团。宗教康复小组由大约30位伊斯兰宗教导师组成。这些导师具有宗教上的合法性,有的毕业于伊斯兰世界最高学府埃及爱资哈尔大学、麦地那大学等,很多人拥有伊斯兰研究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主要领导人在伊斯兰社区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他们采取多样化的方式,使被捕的伊斯兰祈祷团恐怖组织成员脱离宗教极端思想的束缚。同时,宗教康复小组从康复和预防两方面入手,重视对社区环境和相关家庭的引导和帮扶,也为被捕人员在思想改造后回归社会作准备。

作为典型伊斯兰国家的沙特,尽管以伊斯兰教为国教,但也面临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问题,其去极端化模式很有特色。沙特在2004年由内政部专门成立了咨询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包括宗教、心理与社会、安全、媒体等四个分委员会。在去极端化过程中设置了思想与心理等综合改造阶段。在这一阶段,宗教分委员会负责宗教教育和改造工作,心理和社会分委员会负责对所拘捕的极端分子的心理状态、社会与家庭境遇进行分析评估,实施心理帮助和社会引导救助。(李意:《沙特阿拉伯去极端化改造战略》,《国际研究参考》2020年第9期)

新加坡和沙特的举措有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明显局限性。其中不易回避的问题是,宗教性反洗脑工程往往带有教派倾向性:新加坡的宗教康复小组倾向于宣传苏菲主义,而沙特的去极端化以瓦哈比主义为主要教义工具,但瓦哈比主义本身有其保守性。

三、坚定中国处理宗教问题的道路自信

总体看,没有一个国家彻底解决了宗教问题,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理模式。各国宗教治理面临三大共性问题:在文化关系问题上,如何处理文化的同与异的问题?在权力结构问题上,如何解决权力主体的一与多的问题?在治理机制问题上,如何应对力量运用中的手段和目标矛盾问题?同异问题处理不好,也就无法解决古今中外的冲突问题;一多 问题处理不好,也就难以避免政治内耗、异化变质的问题;手段目的问题处理不好,也就容易陷入收放失当、取舍失度的困境。反观中国处理宗教问题的历史和现实,应更加坚定自信,充分认识到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道路和理论是正确的。

第一,多元一体是我国宗教治理的显著文化优势。应充分按照自身的政治文化传统,尤其是政教关系传统,既尊重历史、背靠历史,又反思历史、超越历史, 从历史正反两方面汲取经验启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新华社: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年4月24日01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华文化也是多元一体的。这是我国重要的历史优势。宗教文化要融入中华文化,枝叶必须长在主干上,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宗教工作关键在,这一思想的提出就是基于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百年历史经验而作出的理论和政策判断。

第二,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宗教治理的政治保证和最大制度优势。我们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人民性。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制度上能够最大限度规避政治内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形象地说是众星捧月,这个就是中国共产党。(习近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求是》2020 年第14期)众星捧月既解决了领导问题,也解决了团结问题。

第三,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形成宗教治理的内生动力。有效的宗教治理总是呈现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动态治理特点,能够汇聚多方资源形成内外治理合力。宗教事务治理要推向深入,必然涉及宗教自身的时代化、现代化问题,涉及宗教与时俱进、革旧鼎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进五个认同,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相融合、与社会主义社会更相适应,处理好治理体系中的主动与被动、自力与他力、手段与目标的关系问题,是未来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

[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统一战线研究中心研究员, 校(院)新时代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理论研究创新工程首席专家, 民族和宗教教研室主任。本文由作者2022 年7 月13 日在省部级干部民族和宗教工作专题研讨班授课讲稿的部分内容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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