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归侨侨着身份的确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归侨、侨眷身份应具备的条件
华侨:(1)必须是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政府外派人员、探亲或旅游人员、来往于国(境)内外的边境居民等,都不是华侨。(2)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具有中国血统但加入了所在国国籍的,不是华侨,而是外籍华人。
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回国升学、探亲、旅游、讲学、经商、办企业等,即便在国内长期居住,但没有定居的,都不是归侨。
对解放前曾在国外居住末被确认为归侨,现要求确认身份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围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2)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3)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从事海员一年以上的记录;(4)无档案记录的,需有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证明,并经调查属实后确认。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定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相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这里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是指抚养人或被抚养人是华侨或归侨,其生活主要来源是依靠对方,并且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长期(一般应在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公证手续,取得抚养关系公证书。过去未办公证手续的,应予补办。至于与华侨、归侨有些经济来往,仅仅是名义上的义父母、义子女关系的,都不能认定是抚养关系。
侨眷必须是与华侨、归侨具有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而产生的眷属关系,必须是与华侨、归侨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身份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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