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在”的中华民族是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从秦汉到近代的历史可以看到,一个包含汉族和众多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其最基本的条件就在于以郡县制为机制的“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结构。
首先,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认知上,由56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之所以是一体的,就在于“多元一体”之“一体”除了指整个中华民族外,还可以指整个国家。即由56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在国家层面上是一体的,亦即“多元一体”的一体性也是指整个国家。这是从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上着眼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
关于国家与民族的关系,一般而言,国家与民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究竟是怎样联系,又是怎样区别的呢,很值得探讨。国家与民族的联系和交结,在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环境中,情形是不一样的。在中国历史上,其国家形态结构经历了三种类型的三个发展阶段,即从五帝时代单一制的都邑邦国,发展为夏商周三代的复合制的王朝国家,再发展为秦汉至明清时期以郡县制为机制的“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可以说,“自在”的中华民族与“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是互为表里的。
第二,中国历史上真正的“大一统”始于秦朝,这是史学界的共识。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结束了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秦朝初设三十六郡,后增为四十余郡,西至甘肃、北至内蒙古、东至海及辽河以东、南至岭南的广大疆域,都包括在统一的帝制王朝之中。在“大一统”的秦王朝内,其居民以华夏民族为主体,包括南方的百越系统和苗瑶系统的民族、西方部分氐羌系统的民族、北方部分阿尔泰系统的民族以及东北部分少数民族,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国家的形态结构与夏商西周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全国范围内废除诸侯,建立起单一的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郡、县二级地方行政体制。这样,全国境内的各民族都被纳入郡县这样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有利于集权和统一。秦始皇为了巩固政权,统一了车轨、文字、货币和度量衡。这些统一措施与郡县制一起,对此后两千多年的“大一统”国家的维护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在国家形态结构上,从秦汉至明清,两千多年实行的是以郡县制为机制的“大一统”多民族国家结构。汉承秦制,汉初实行郡县二级制。汉武帝时,为了加强对郡国守相的监督,把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州部为监察区。东汉把州变为行政区,成为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秦汉之后,尽管在地方行政管理的层级上,各个朝代有所差异,有的实行郡县(州县)两级制,有的实行省府县三级,清朝划分为省道府县四级制,但这些并不妨碍我们把它们依旧统称为“郡县制”。“郡县制”这样的体制机制以及由此而呈现出的国家形态结构,是中国古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
郡县制解决了两千多年帝制王朝直接管辖地区的行政管理问题,也在结构上维护了“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形态。在这样的行政区域内,各民族杂居相处,走向融合。在郡县制行政区域之外的边疆地区,行政体制经历了从羁縻政策到土司制,再到“改土归流”或移民实边或直接管辖,使边疆地区在逐步实现封建化的同时,也走向与内地“行政一体化”。边疆之所以能够逐步走向与内地一体化,就国家结构而言,内地郡县制的行政区域是主体力量,“中央—郡县”一元化的体制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中华民族以统一的国家为框架,是一个与统一的国家互为表里的全中国的民族共同体。中国历史是这样发展的,中华民族也是这样走过来的。为此我们说,“中华民族”与“中国”二者所具有的一体两面的关系,是中国历史发展道路的特色所在,是由中国历史上国家与民族的内在关系所规定的。
第四,对中华民族认同与对“大一统”国家认同是密不可分的。在中国,从古到今,凡是强调“大一统”的国家认同,都是在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讲国家认同,当然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国家统一的长期稳定,是由统一的国家结构的稳定性、统一的通用语言文字、共有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共同的经济和交通等多方面的联系所构成的。而这些正是中华民族的基本要素。
从以上四个方面,我们说,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大一统”国家形态有莫大的关系。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历史学部副主任,本文为作者在中国民族史学会主办的“中华民族历史观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