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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史话•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

时间:2020-10-31 22:38:31 来源:统战新语 作者: 阅读:

背景导读


开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

爱国统一战线

(1978年12月—1992年)


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这一时期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适应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成为统一战线的两大任务。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84年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法》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过程。从1955年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就着手进行这部法律的草拟工作。1980年,叶剑英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强民族立法”。党中央批准设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兰夫主持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小组,领导自治法的起草工作。1982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宪法中,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地位、自治权等作出一系列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全国人大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主组织的起草小组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多次到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治州、自治县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1984年3月和5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后,1984年5月31日经过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共分8个部分67条。它既是关于国家结构的基本法律,又是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广泛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化。它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依据,在总结30多年来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以法律的形式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各民族的关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固定下来,实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政策化和法律化的三位一体。它的制定,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自主地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对于加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1984年10月上旬,中宣部、中央统战部联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提纲》,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宣传、统战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向干部、群众广为宣传。这一提纲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任务和指导思想,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组成的主要原则,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1)新增了一大批民族自治地方。这期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50个自治县。截至1992年底,中国已建立民族自治地方159个,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共有45个少数民族,7000多万人口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64%。

(2)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采取多种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特殊政策。

(3)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从1982年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至1992年4月底,全国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已批准实施自治条例113个,单行条例71个,还有9个辖有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省颁布实施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体、以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分支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在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4)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到1990年底,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19万人,少数民族干部在全国干部中所占的比例由1977年的4.8%提高到6.2%。全国有相当副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4.5万人,副厅(局)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3000多人。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共140万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4%,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5.7%。这批少数民族干部活跃在民族地区党政、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为增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文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5)全国人大民委、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198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彭冲和阿沛•阿旺晋美两位副委员长主持召开汇报会,认真听取了财政部、经贸部、物资部等20多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汇报。随后组织检查组分赴部分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检查。

《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

为了总结新时期以来的民族工作,1987年1月,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向中央提出《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这个报告共分6个部分。

(1)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切实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在实际工作中,要致力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化,在全局的发展中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3)大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

(5)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经济、教育、文化事业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使他们在民族大家庭中共同发展繁荣。

(6)加强各级民委的建设,充分发挥民委的作用。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与宣传

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到1988年,全国先后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还有许多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杂居、散居的地、市、县也开展了这项活动。全国数以万计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了表彰和奖励。在此基础上,1988年4月25日至29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表彰大会,表彰了56个民族成分的565个先进集体、601名先进个人。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仅需要在各族人民中广泛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而且要注意消除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因素,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从整体上说,这类问题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妥善处理,及时化解民族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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